西方经验是对中世纪时期教会和国家对人民资源和智慧的压制和结盟的一种反应。 伊斯兰教世界由于伊斯兰教制度的逻辑性和实践性而从没有遇到过这一问题。
实际上,我们需要一套恒定的神圣法律,适用于人的各种情况,而不需要回到基于人的私欲、欲望和情绪波动的参考标准!正如允许利息和同性恋一般。 没有由强者书写的、对弱者施加压力的参考标准,就像资本主义制度一样;也没有与本性相悖的共产主义,反对人拥有私有财产之本性。
穆斯林有比民主制度更好的,即协商制度。
民主制度是指,当你考虑家庭中的每个成员的意见,无论他们的经验、年龄或智慧如何,在关系到家庭命运的重要决策中,从幼儿园的孩子到智慧的老祖父,平等对待他们的意见。
协商是你向长者、有地位的人以及有经验的人请教,以了解某事合适与否。
差异非常明显,对民主制度最大的批评是在某些国家中,为了赢得多数票,授予了一些违反本性、宗教、风俗和传统的行为合法性,比如同性恋、利息等令人憎恶的行为。这清楚地显示了民主制度的缺陷。 由于越来越多的声音呼吁道德沦丧,这导致了民主制度在创造无道德社会方面做出了贡献。
伊斯兰的协商制度和西方的民主制度之间的区别在于立法主权的来源。 民主制度使立法权始于人民和国家,而伊斯兰协商制度中,立法权始于至高无上的创造者,并体现在法律中,这不是人类的产物。 人们在立法上的职权只是在这个神圣法律上的建构权,同时他也有权在没有天命法律揭示的领域进行解释,但前提是人们的权力必须受到合法和合规的宗教框架的制约。
设立刑罚是为了威慑和惩罚那些意图在大地上制造破坏之人,但在误杀或因饥饿和极度需求而偷盗的情况下,则不予执行刑罚。 并且刑罚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疯子或精神病患者。 它在本质上是对社会的保障。 由于其严格性,这符合宗教为社会提供的利益,而社会的成员应该为此感到高兴。 它的存在对人们来说是一种仁慈,通过它人们将获得安全感。只有罪犯、强盗和破坏者会反对这些刑罚,因为他们担心自身的利益。 在这刑罚中有一些本身就存在于人为的法律中,如死刑等。
这些批评惩罚的人忽视了社会的利益,同情犯罪者而忽略了受害者,夸大了惩罚的严重性而忽略了犯罪的残忍性。
如果他们将惩罚与罪行联系起来,他们将确信神权法中的惩罚是公正的,是与罪行相匹配的。 如果我们想象一下,一名盗贼在黑暗中潜行,破坏锁并拿出武器,恐吓着无辜者,侵犯着家庭的尊严,并决心杀害任何抵抗的人。很多时候,杀人犯罪作为盗贼实施盗窃或逃避其后果的手段而发生,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杀人,不分青红皂白。当我们想象这样一名盗贼的行为时,我们能够理解神权法严厉惩罚的深思熟虑的智慧。
在其它惩罚中也是如此,我们必须想象犯罪行为以及其所带来的危险和损害,以及不公和侵犯,从而确信安拉根据每个罪行规定了相应的惩罚,并使惩罚与行为相称。
伟大的安拉说:
“…你的主不会亏待任何人。”(180) (山洞章:49)
伊斯兰教在决定严厉惩罚之前,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教育和预防措施,以使犯罪分子远离他们所犯的罪行;如果他们有一颗深知其理和怜悯他人之心必不会犯罪。 然后,只有在确保犯罪个体没有合理理由或强迫情况下才会应用这些惩罚。如果在经历了这一切之后仍然犯罪,那就说明他的腐败和邪恶,应该受到严厉而痛苦的惩罚。
伊斯兰教公平地分配财富,它使富人财富中的一部分成为穷人应有的权利。 必须支付妻子和近亲的费用。 命令款待客人,善待邻居。 国家要完全负责国民的在必要时的需求,包括衣食和住宿等,要让他们有尊严地生活。 同时还要保障给国民中有能力者提供工作的大门,能够使每个人劳有所获,所有人机会平等。
让我们假设一个人回到家里,发现他的家人由于有人偷盗或者报复而被害,执法者来将此人抓获,判他入狱数年,无论长短,他在监狱中吃饭享受其中的服务,而被害人家属通过交税而贡献了这一切。
这里你会有什么反应? 他将以精神失常而结束,或者用毒品麻醉自己以忘掉痛苦。 同样的事件如果发生在实施伊斯兰教教法的国家,执法者的行为就会不同。 他们将把罪犯带到受害者的家人面前,让他们对这个罪犯做出决定,要么执行报复,这是公正的,要么支付赔偿金作为杀害自由人的代价,以换取他的生命,或者选择宽恕,而宽恕是更好的选择。
伟大的安拉说:
“如果你们恕饶他们,原谅他们,赦宥他们,(安拉就赦宥你们),因为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181) (相欺章:14)
每一名学者伊斯兰教法者都会意识到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预防大于实际执行,或者是大于具体实施,比如:
在执行刑罚之前,必须完全谨慎和小心,要考虑辩护和排除疑虑。这是根据先知的圣训: "有疑虑就不要执行刑罚。"
谁犯了错而被安拉遮盖,没有将他的罪行公之于众,那么他就不受惩罚;因为伊斯兰教不允许追踪他人的隐私和监视他们。
受害者对罪犯的宽恕停止了刑罚的执行。
“…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182) (黄牛章:178)
罪犯必须是自愿的犯罪,而不是被迫犯罪,因为刑罚不会对被迫犯罪者执行。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过:
“我的民众被免除了错误、遗忘和被迫之事”[183]。 (健全圣训)
在那些被称为野蛮和残暴的伊斯兰法定刑罚(根据他们的说法)中,如处死杀人犯、石刑通奸者、砍断小偷的手等,严厉的刑罚背后的智慧在于这些罪行被视为社会灾害的源头,每一个罪行都侵犯了五大主要利益中的一个或多个(即宗教、生命、血统、财产和理智),各个时代的法律和法规都一致认为必须保护和维护这些利益,因为没有它们,生活将无法正常运行。
因此,对于犯下这些罪行中的任何一种的行为者,都值得加重刑罚,以使其成为对他本人的警戒和对其他人的威慑。
伊斯兰教的方法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被考虑,不能将伊斯兰的刑罚规定与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教义相分离而单独应用。 人们远离正确的宗教教义可能会导致一些人犯罪。 这些重大犯罪行为正在摧毁许多不实施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尽管它们拥有丰富的资源、能力以及物质和技术的进步。
《古兰经》共有6348段经文,而关于法定刑罚的经文数量不超过十个,这些经文是由至睿至智的全知者的智慧制定的。 人们是否会失去享受阅读和应用这种被许多非穆斯林视为独特的方法的机会,只因为他们对这十个经文背后的智慧一无所知?